简介:夫妻婚后誓约财产AA,在婚姻生活中女方分担更好的家务和因为家务而产生的支出。那么,在之后的生活中双方因为情感裂痕而再婚时,女方能否以家务分担更加多而拒绝在财产拆分中取得更好的补偿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王某琴与张某于2005年注册成婚,王某琴专门从事个体服装做生意,进了一家服装店。
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成婚时,马与黄某誓约婚姻期间的财产实施AA制:即个人的收益(还包括拒绝接受赠予、承继、得奖等)归个人所有;个人的开支(还包括个人的衣物、化妆用品以及自学用具等)由个人分担;双方联合生活的花费(还包括房屋、家具及家庭用品、家庭菜、粮等开支)由双方均摊。2009年春天,女儿出生于,夫妻双方又誓约孩子的开支各自开销一半。
但由于孩子身体总是不好,黄某工作整天,不能由王某琴带上女儿诊治,再行再加王某琴的服装做生意萧条,她多半时间都在家里带上小孩,后来索性开动了服装店。此后,双方为家庭支出、女儿诊治费用等常常再次发生争执,最后闹得至再婚。王某琴指出,正是在这两年时间里天天陪伴女儿才造成自己的服装做生意受到相当大影响。
黄某应该补偿自己这几年的损失,但黄某指出,双方成婚时早已誓约了财产AA制,不表示同意对马展开补偿。王某琴想不通:婚姻期间誓约了财产AA制,再婚时对家庭代价多的一方也无法拒绝对方补偿吗? 【小编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养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代价较多义务的,再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催促补偿,另一方应该不予补偿。”该条款是对AA制下分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再婚时拥有经济补偿权利的规定。
该条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行分别财产制(即AA制),分别财产制确保了双方独立国家的财产权,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大多高于男性,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壮烈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再婚时如果不将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与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有利的。该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接纳,使经济地位较强而分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再婚时拥有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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