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事人誓约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人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仲裁协议违宪。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人仲裁,另一方并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驳回的除外。甲公司与乙公司在锅炉交易过程中,签定了《真空锅炉销售合约》和《真空锅炉加装合约》,合约中誓约:若双方再次发生争议,由甲公司所在地仲裁或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驳回诉讼(仲裁或诉讼自由选择一种)。
甲公司按照合约誓约向乙公司供货并加装后,乙公司有一部分尾款没结清。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乙公司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指出合约中誓约“双方再次发生争议,由合约乙方所在地仲裁或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驳回诉讼(仲裁或诉讼自由选择一种)”。该誓约是选择性誓约,归属于违宪誓约。
本案不应由合约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首府。乙公司主要经营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所以本案不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首府。
故申请人将本案收押昌平法院审理。发问:本案不应由哪个法院展开首府? 【律师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誓约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人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仲裁协议违宪。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人仲裁,另一方并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驳回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誓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纠纷的同时,又誓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纠纷,故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违宪。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达成协议仲裁协议的同时,誓约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时可以“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该誓约首府系由双方现实意思回应,且并未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首府的规定,该首府协议不应科有效地。
因此,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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