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纠纷,其核心争议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对外构成的侵权行为债务,否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并且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债务?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 李某与张某原本是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张某于2005年开始雇用给同村的村民家照料孩子。2007年,张某不受王某父母之雇用照料王某,张某在此期间的收益用作夫妻联合生活。2008年10月,因张某不善照料,王某被热水灼伤,后法院判令张某赔偿金王某各项损失总计30余万元。
该裁决生效后,张某并未遵守赔偿义务,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拒绝李某对张某的上述赔偿义务分担连带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办理了再婚申请,李某不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 王某的催促获得法院反对。【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纠纷,其核心争议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对外构成的侵权行为债务,否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并且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债务?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应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推断为夫妻联合债务。第二种观点,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之债不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是行为人的个人债务。第三种观点,指出夫妻一方个人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债务应该推断为不道德个人债务,除非该债务的构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家庭因该不道德拥有利益。
法院在审理中遵循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夫妻联合债务的一般确认规则 (1)在再婚纠纷中使用“用途论”标准确认否归属于夫妻联合债务,即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审查债务否为夫妻联合生活所负。对于否用作夫妻联合生活则使用两个标准: 一是夫妻否有联合负债的双方同意,如果有联合负债的双方同意,才可确认是夫妻联合债务; 二是夫妻否共享了债务所带给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没联合负债的双方同意,只要共享了利益,也不应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2)在债权人与夫妻二人之间的诉讼中使用推断标准,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再次发生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即使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该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除非夫妻一方需要证明不存在法定值得注意情形。
二、夫妻一方对外构成的侵权行为债务之确认 如果是夫妻双方联合构成的侵权行为之债,应该由夫妻双方联合偿还债务,并无争议。但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构成的侵权行为之债如何处置? 首先,第一种观点,即推断为夫妻联合债务。过分非常简单,对未实行侵权行为的一方十分有利。
其次,第二种观点,侵权行为之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归属于行为人的个人债务。这是基于侵权行为所生赔偿金之债是对加害人不道德的规制,从而坚称作为夫妻联合债务处置。但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侵权行为所生债务并非意味著与夫妻联合生活牵涉到,而且如果确认为个人债务,则侵权人与其未婚在赔偿金完前再婚可将共同财产拆分给未婚一方以回避债务,有躲避法律的指控。
最后,第三种观点也是法院所遵循的。即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之债应该推断为行为人的个人债务,除非该债的构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不道德拥有利益。
值得注意情形由债权人分担举证责任,但不意味著债权人如果没获取必要的证据,法官就仍然审查,必要上诉诉讼请求,而是应当综合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仍无法确认债务的构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不道德拥有利益时,由债权人分担胜诉的风险。重返本案,张某的侵权行为之债不应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张某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自2005年起以给雇员照料小孩为业,李某在庭审中也接纳张某的收益用作家庭联合生活,因此张某分担的侵权行为赔偿金之债应该是其与李某的夫妻联合债务。
虽然张某与李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对上述债务性质的确认。王某控告李某的目的不仅是证实夫妻联合债务,而是要实施到如何构建债权上,因此王某拒绝李某分担连带责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并未明确规定遵守夫妻联合债务的方式是分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反发售夫妻一方应当就夫妻联合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王某的催促应该不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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