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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汽车没投交强险,出了事故由谁承担赔偿

时间:2024-02-19 04:43编辑:admin来源:ky开元官网当前位置:主页 > ky开元官网多肉植物 > 其他科属 >
本文摘要:借出汽车没投交强险,出有了事故由谁分担赔偿金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3日,桐柏县的郑XXXX借出刘XXXX的小型轿车并雇用严XXXX驾驶员。当日11时50分许,严XXXX驾驶员该车沿桐柏县朱桐公路自南向北行经至后河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经的林XXXX驾驶员的两轮摩托车再次发生撞击,导致林XXXX及其摩托车搭乘人姜XXXX、施XXXX伤势和车辆损毁,严XXXX肇事后逃离现场。施XXXX伤势后在桐柏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16日出院,花上去医疗费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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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汽车没投交强险,出有了事故由谁分担赔偿金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3日,桐柏县的郑XXXX借出刘XXXX的小型轿车并雇用严XXXX驾驶员。当日11时50分许,严XXXX驾驶员该车沿桐柏县朱桐公路自南向北行经至后河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经的林XXXX驾驶员的两轮摩托车再次发生撞击,导致林XXXX及其摩托车搭乘人姜XXXX、施XXXX伤势和车辆损毁,严XXXX肇事后逃离现场。施XXXX伤势后在桐柏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16日出院,花上去医疗费5.8万余元。施XXXX受损程度,经南阳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为八级残疾。

该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确认,严XXXX分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杜XXXX系肇事车辆的注册车主,该车出让给刘XXXX,殷XXXX向刘XXXX借出该车辆用于,严XXXX系驾驶员。

施XXXX指出,严XXXX、殷XXXX、杜XXXX、刘XXXX依法皆应付其残疾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欲将四被告诉他至桐柏县人民法院,催促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金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先前治疗费等总计31.3万余元,并分担本案诉讼费用。二、法院裁决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法律维护,欲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等涉及法律法规裁决:一、被告刘XXXX、殷XXXX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金原告施XXXX经济损失7.97万元。

二、对原告施XXXX的下余损失21.77万元,由被告殷XXXX、严XXXX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金。三、上诉原告施XXXX对被告杜XXXX的诉讼请求。

如并未按本裁决确认的期限遵守保险费金钱义务,则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缴纳迟延遵守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鉴定费1200元,总计7150元,由被告严XXXX、殷XXXX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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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决现生效。三、律师综合分析 1、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应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没如期缴纳交强险,对于原告施XXXX的损失,四被告杜XXXX、殷XXXX、严XXXX、刘XXXX谁来分担?如何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出租、借出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用于人不是同一人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

严重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于人分担赔偿金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经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催促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反对。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催促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反对。” 2、车辆以交易方式再次发生出让的,受让人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早已以交易等方式出让并交付给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往注册,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分担赔偿金责任。本案中,小型轿车系由被告刘XXXX出售杜XXXX的车辆,虽未办理所有权移往注册,但实质上该车辆早已不受让出刘XXXX所有。

所以,不应由刘XXXX分担该车辆的交强险,因未交强险,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害的,依法不应分担适当的事故赔偿金责任,杜XXXX仍然分担该车辆事故导致的损失。3、获取劳务一方若蓄意违背法律规定,则与雇员一起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被告殷XXXX借出被告刘XXXX的机动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不应由该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担赔偿金责任,因被告刘XXXX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应该由被告刘XXXX和侵权人即被告严XXXX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因被告严XXXX系向被告殷XXXX获取劳务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获取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他人伤害的,由拒绝接受劳务一方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故由被告殷XXXX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与投保义务人被告刘XXXX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对远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损失由实际侵权人殷XXXX分担,但被告严XXXX肇事后逃离现场,系由蓄意违背法律规定,应该与雇员被告殷XXXX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控告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认交强险的赔偿金数额。

” 本案中,因该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林XXXX、姜XXXX另案驳回诉讼,故按照各被侵权人林XXXX、姜XXXX、施XXXX的损失比例确认交强险的赔偿金比例,故法院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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