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在市场上仍然倍受注目。昨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强化人组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报》(以下全称《业务通报》),冲破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排雷行动的帷幕。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去杠杆、以防风险”的指示精神,规范人组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试点业务,贯彻防止业务风险。
《业务通报》在2013年公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全称《试点通报》)基础上,更进一步具体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开展产品业务的涉及规范。其中,明令保险资管管理人积极开展产品业务,禁令经常出现八项情形。这八条红线分别是:发售具备“资金池”性质的产品;发售具备“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向非机构投资者发售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售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多达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多达3倍等;在产品下成立子账户形式展开运作;并未具体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明确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涉及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并转委托;委托托管地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取得托管地银行总行许可除外)。
其中,发售具备“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备滑动筹措、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出来定价、并未分开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发售具备“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还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成立的产品等情形。《业务通报》的内容还包括:第一,具体公司申请人产品业务试点应该不具备的条件,对公司内控管理、部门设置等明确提出拒绝,保证合乎涉及条件方可积极开展产品业务;其次,具体产品基础资产范围应该严苛按照《试点通报》的规定继续执行;第三,具体产品发售与注册服务原则,通过保监会登录的资产交易平台为产品获取注册、发售等业务服务,以规范产品业务不道德,有效地维护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具体产品业务的明确监管拒绝,还包括产品分类标准的禁令情形等。据报,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产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监管必须,持续非常丰富产品业务监管工具,完备产品业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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