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女士: 我丈夫2012年入了本市的一家建筑装潢公司工作。公司没给他缴过社会保险。2013年年初,我丈夫在江苏省的某处装潢工地工作时从低处坠落在,送来入当地市级医院救治。
最后经院方找来外院专家救治并经医生全力救治再一化险为夷。当时公司缴纳了20万元左右的医药费。我丈夫出院后根据医嘱须要较长时间的养病,为了复工拔薪期及残疾补偿的问题,我们和公司之间有点不无聊。公司指出我们要价太高,并谈如果我们要做就全部算算确切,相提并论公司拨付的医院费用中有5万多元药费及一笔外院专家不会诊费不属于工伤医保目录范围,应当由我们自己分担,要我们归还。
因为丈夫再次发生工伤,我也被迫休假在家照料他,家里的积蓄也花上了七七八八,现在哪来那么多钱。再说我丈夫是在工作中不受的伤,那些费用本不就是不应由单位缴的吗?读者 窦女士 乔法官:所谓工伤即是由于工作必要或间接引发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工伤事故往往不会带给相当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果职工无法获得及时化疗及补偿,不会影响其康复化疗及基本生活,处理不当甚至不会影响社会平稳。
为了集中工伤风险、确保工伤职工在再次发生事故后能及时取得医治、经济补偿及职业康复,国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与其创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部分工伤赔偿金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员工再次发生工伤事故的,应该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以再行到以备的医疗机构救护。化疗工伤所须要费用合乎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除此之外的复工拔薪期的工资、护理费、5至10级残疾员工的残疾津贴、重复使用残疾低收入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开销。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并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你丈夫单位所谓的医药费超出范围实际是指再次发生的费用远超过了目前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而上述目录及标准皆由国务院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是工伤化疗的标准化标准,其项目及内容亦比较更为相同。但工伤事故再次发生后的医治情况往往难以预料,有时确会再次发生超标准的情况,其中有过度化疗的,但显然也不存在救治必需费用微克的情况。为此,《上海市工伤就诊和医疗费用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确因救治必须再次发生远超过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化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并砖墙公章,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你丈夫伤势后病情危重,医院为发病的组织院外专家救治及为了救治你丈夫的生命用于了一些类似药品虽然远超过了规定的范围,但如经就清领医院证实确属必需,亦科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的费用。你丈夫所在单位并未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其即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担工伤保险基金不应分担涉及费用。建议你与单位更进一步交流,处置工伤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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