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进修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进修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进修工作,维护进修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全称“学校”)学生进修,不应全面秉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质教育,坚决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育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增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低收入,提升教育质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为学生进修,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拒绝和教学计划的决定,的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展开的教学进修和顶岗进修,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最重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与顶岗进修。第四条学生进修由学校和进修单位联合的组织和管理。学校和进修单位在决定学生进修时,要联合制定进修计划,积极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的组织参与适当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创建辅导员制度,定期积极开展团组织活动,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和进修单位在学生进修期间,要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在进修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第五条的组织决定学生进修,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进修获取适当的进修条件和安全性身体健康的进修劳动环境。不得决定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进修;不得决定学生专门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备安全隐患的进修劳动;不得决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进修;不得决定学生每天顶岗进修多达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的组织、决定和管理进修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学生进修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进修管理机构,要强化进修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创建学生进修管理档案,定期检查进修情况,处置进修中经常出现的有关问题,保证学生进修工作的长时间秩序。第七条进修单位要登录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学生进修工作,根据必须引荐决定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兼任进修指导教师。第八条进修单位不应向进修学生缴纳合理的进修报酬。
学校和进修单位不得扣发或欠薪学生的进修报酬。第九条企业接管学生进修并缴纳给进修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缴纳学生进修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出来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减。第十条创建学校、进修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进修信息通报制度。
学生到进修单位顶岗进修前,学校、进修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该签定书面协议,具体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与教学进修,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否签定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认。第十一条学校决定学生回国国(境)外进修的,应该根据必须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理解进修环境、进修单位和进修内容等情况,适当时可为首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予,作好进修期间的管理和涉及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和进修单位应该强化对进修学生的进修劳动安全性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提升其自我防水能力;要为进修学生出售车祸损害保险等涉及保险,明确事宜由学校和进修单位协商办理。进修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金,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三条进修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学校和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遵从管理;予以学校批准后,不许私自离开了进修单位;不得自行独自联系住宿;违背进修纪律的学生,不应拒绝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进修单位的抨击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停止进修,限期修正。学生进修考核的成绩应该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强化进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进修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商有关职能部门、进修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联合作好进修管理工作,确保进修工作的身体健康、安全性和有序积极开展。第十五条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进修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与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对不遵守进修管理职责的学校和进修单位,负起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责令其限期修正,对不肯修正或者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应该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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