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沈阳8月22日电(宫旭)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22日召开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获悉,作为目前国内出台的首部关于青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将为当地青山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据辽宁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青山保护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涉及青山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权、责不明,易产生争议;缺少青山保护的整体规划,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矛盾突出;各类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后的生态恢复治理标准偏低,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等。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青山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推动当地青山工程的深入开展。该负责人表示,《条例》是目前全国唯一一部针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恢复治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仅为辽宁的青山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当地青山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建立青山保护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调查数据显示,辽宁省现有矿山总数8493个,使用土地面积75.03万亩,其中,占用林地45.19万亩。
“十五”以来,全省各类建设项目年均占用林地面积达8万亩;“小开荒”侵占林地面积达161.52万亩;超坡地234.15万亩。上述部分地区已无法再恢复森林植被,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缺少分类管理措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加强青山保护,《条例》规定对辽宁全省山体及林地实行分区管理。一是建立青山保护规划制度,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青山保护规划,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进行科学决策,实现青山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二是青山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并针对不同性质的管理区域,规定了相关的禁止性行为,实行差别化管理。据了解,《条例》分总则、分区保护、恢复治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八条。
明确了各级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作为青山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明确了分区保护原则,将全省的山体和林地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三个区域,并实行差别化管理;明确了治理主体,建立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明确了各级青山保护工作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对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明确了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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