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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学生资助国家政策的演变【ky开元官网】

时间:2024-11-13 04:43编辑:admin来源:ky开元官网当前位置:主页 > 养花知识 > 阳台种菜 >
本文摘要:摘取 要:新中国正式成立70年来,中央政府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人民助学金政策、以奖学金居多、以政府居多的多元混合资助政策三个时期,资助的对象从以高校学生居多,渐渐不断扩大到还包括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生。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创建和不断完善,一方面,为一代代青少年拒绝接受教育获取了强有力的政策机制;另一方面,又为莘莘学子茁壮为社会各项事业普通的建设者和高水平人才获取了适当的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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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取 要:新中国正式成立70年来,中央政府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人民助学金政策、以奖学金居多、以政府居多的多元混合资助政策三个时期,资助的对象从以高校学生居多,渐渐不断扩大到还包括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生。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创建和不断完善,一方面,为一代代青少年拒绝接受教育获取了强有力的政策机制;另一方面,又为莘莘学子茁壮为社会各项事业普通的建设者和高水平人才获取了适当的确保。

关键词:资助政策;社会公平;学生资助人民助学金政策时期(1949年—1982年)新中国正式成立后,对高校学生的资助政策总体而言是“免费上学特人民助学金”。及至1966年,构成了一套更为完善的体系,对慈善机构对象、享用范围、派发标准、用于原则等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以高校居多,渐渐伸延到中等学校、初等学校。从高校完全恢复招收考试到1983年前,人民助学金资助的主体模式没实质性变化。

1.人民助学金制度的起源(1949年—1951年)新中国正式成立之初,国家对于高校的学费缴纳情况还没有再也作出统一规定。有些学校缴纳学费,有些学校实施公费制为或供给制,而北平(现北京)则首度实施了“人民助学金”政策。

1949年5月,北平文化接管委员会公布《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包括了人民助学金的基本思想、慈善机构对象的确认、申请人程序及资助标准和核准申请等。这个文件及其实行为后来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获取了范本和经验。2.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实行与调整(1952年—1977年)1952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报》,规定从当年9月起,在废止学费的前提下,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不准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

同年7月23日,教育部公布《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报》,对各级学校人民助学金的范围及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其中,高校的学生全部都可以享用人民助学金。这份文件标志着国家免费上大学并可以享用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政策的月奠定。为了更加合理地用于人民助学金,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授予《全国高等学校(不还包括高等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人民助学金由给全体学生不准派发,改回只给部分家庭经济贫穷的学生派发。

1958年以后,又减少了对研究生人民助学金的政策规定。1966年—197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暂停招收,对原先在校生在未分配工作前,仍继续执行原先人民助学金制度。1970年—1976年,高校实施从工农、干部、士兵和青年干部中甄选学生的制度,学生入学后的待遇根据其名门有有所不同的规定,主要方式是由原单位之后发给工资,没工资的则广泛发给伙食费和津贴。

3.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完全恢复与改革(1977年—1982年)随着高考制度的完全恢复,国家新的开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并作出一定的调整。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教育部根据邓小平命令制订的《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收工作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1977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公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指导人民助学金的派发标准和用于。

这个办法所规定的人民助学金制度是以学历层次、学科性质以及地域为依据,构成了有所不同程度、有所不同比例的框架体系。例如:文件规定“研究生、高等师范、体育和民族学院学生,以及中等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煤矿等专业学生不准享用人民助学金,享用比例按100%计算出来。其他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其助学金的享用比例按75%计算出来。”[1]后来几年中,尽管在某些细节上有所调整,但这一体系整体沿袭到1982年。

从1952到1982年,人民助学金的资金是由国家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及其他各部门的事业费拨给。这世纪末,国家高等教育归属于精英教育阶段,国家完全分担了高等教育在校生的全部教育费用。一方面,“免费”政策确保了广大工农群众的不受教育权,需要培育国家当时经济建设必须的工农名门的知识分子;另一方面,人民助学金政策解决问题了工农群众子女入学后的生活问题。“免除学费特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政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时国家的资助理念则更加多考虑到了公平这一原则。

奖学金政策居多的时期(1983年—1998年)这世纪末分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奖学金与人民助学金共存;后一个阶段是奖学金与学生贷款制度举。此外,还经常出现了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免除学费等其他的资助方式。

1.奖学金与人民助学金共存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改革中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教育领域内也经常出现了“市场化”的改革;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很快发展、高校扩展及高校学生数量的剧增,也使得国家无力再继续实行“免费特人民助学金”政策。高校创建了奖学金制度,趁此机会与普遍性的人民助学金共存,并慢慢代替后者。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全面推行办法》。

最重要的转变有两点:一是减少了人民助学金的比例,严苛申请人审查程序,规定惩戒性解散政策。对违背校规、成绩不合格且经教育后仍不改良的学生,学校“可以要求中止其所享用的部分或全部人民助学金。”[2]二是成立“人民奖学金”,并认为今后学生的助学金“不应逐步改回以奖学金居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指出要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

师范生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尤其艰难的行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减免学杂费。对学习成绩出色的学生实施奖学金制度,对确实经济艰难的学生给以适当的补助金。1985年5月27日,国家教委施行《关于研究生在校自学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详尽规定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生活退休金、书籍退休金、临时艰难补助金等。自此,中国的学生资助制度从单一的人人有份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发展为二元的助学金、奖学金共存的制度。

2.奖学金与学生贷款制度举展开(1987年—1993年)人民助学金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国家对高校学生包得过多;二是有利于希望先进设备和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勤奋自学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增进学生思想、品德健康成长;四是审定人民助学金办法过于合理,管理上不存在恐慌现象。[3]1986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要求实施“人民奖学金”与“学生贷款”融合的制度。

国家教委、财政部于1987年7月31日月公布了《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施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施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报》,规定自1987年9月1日起入学的本科普通高校新生中全面实施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人民奖学金”分成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三种。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作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成一等、二等、三等共计三个等级。

专业奖学金用作毕业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也分三个等级。定向奖学金用作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艰难行业工作的学生。学生贷款制度则主要用作资助艰难学生。与之前全面推行阶段比起,月实施的贷款制度主要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无利息;二是申请人程序和办法更加详尽;三是学生偿还债务贷款的办法比之前更为非常丰富,且规定“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解聘学籍勒令休学和学生自动休学的,不应由学生家长负责管理交还全部贷款。

”[4]自此,奖学金制度与学生贷款制度开始在全国获得实行,特别是在是学生贷款制度的全面实施,使国家对学生的资助向前前进了较小一步。3.其他辅助资助形式除了奖学金和贷款制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资助措施,如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学费免除等。

1993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授予了《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尤其艰难学生展开资助的通报》[5],拒绝各低编辑特困生成立“特困补助金”。1994年5月,国家教委、财政部授予《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报》,拒绝各高校高度重视勤工助学。

[6]1995年4月,国家教委授予《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报》,拒绝各高校制订本校的免除学杂费实施办法。总体而言,这世纪末的学生(主要是高校)资助是以奖学金居多,其他措施只是少量的、临时的和辅助性的。政府居多的多元混合资助政策时期(1999年至今)从1999年开始,国家开始实行高等教育大众化策略并对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展开了改革,高等教育招收规模不断扩大和学费大幅度提高。

国家通过各项制度的实施与完备大大前进学生资助工作的展开,更为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开始构成,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尤为最重要。1.“多元化资助政策体系”可行性发展(1999年—2006年)第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创建1999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人口老龄化政策的实行,大众教育开始代替精英教育。随后而来的收费并轨使学生和家长必需承担一定的教育成本,这两项因素合在一起造成家庭经济艰难大学生数量大幅度减少,国家原先的学生资助体系必需作出转变以应付新的现实,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最重要的措施。1999年6月,国务院批准后并发送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订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宣告全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标志着国家确实意义上由商业银行派发助学贷款的开始。

按照规定,经济显然艰难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皆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同时,为减低学生的还贷开销,财政部门对拒绝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与利息补贴。

[7]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收到《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助学贷款区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前者由中国工商银行经办,国家财政贴息,限于对象为高校中经济艰难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而后者则在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设,国家财政不贴息,限于对象为正在拒绝接受非义务教育自学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和法定监护人。[8]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更进一步前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报》,拒绝“绝不因贴息资金不做到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派发”,并容许高校自律自由选择一家或多家国有独资银行主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9]2002年、2004年、2006年,教育部公布一系列前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更进一步秉持的文件,从普通高校到义务教育阶段都创建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公布《关于贯彻前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拒绝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本辖区内申请人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人贷款学校仅限于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仅限于申请人贷款学校经济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剩下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开销。

[10]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送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关于更进一步完备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实施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对毕业后强迫到国家必须的艰难地区、艰难行业工作,服务期超过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后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并更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机制,创建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制度,渐渐沦为资助高校贫困学生的最重要措施之一。

第二,国家奖学金制度的奠定2002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报认为,“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获取的使用权资助”。2005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报,在原先的国家奖学金制度上更进一步明确提出成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成立,面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成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尤其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分设,大大不断扩大了高校贫困学生的资助面。第三,绿色通道制度的创建为协助贫穷大学生尽早入学,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各高校必需创建“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艰难新生,不准再行办理入学申请,然后再行协助他们通过申请人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经济艰难。

绿色通道制度不但为家庭经济艰难新生的入学获取确保,还为各项助学项目的实行奠下了扎实的基础,获得了社会的普遍接纳。此外,这世纪末还强化了对中职学生的资助。

2006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备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希望和引领金融机构为拒绝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获取小额助学贷款,以更有更好的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自学。[11]自此,国家构成了“奖、调补、诚、减半、债、幸”融合“绿色通道”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这个资助政策体系呈现互相补足、层次连贯的特点,使多元化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获得可行性发展。

2.“多元混合资助政策体系”完善(2007年至今)随着高等教育的更进一步发展,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经常出现了一些尚待完备的地方:一是由于艰难确认的标准过于合理,资助面较为狭小,许多有艰难的学生无法转入资助体系之中;二是资助标准正处于较低水平,慈善机构学生需要取得的经济资助十分受限。为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国家逐步完善了多元混合资助政策体系。2007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全称《意见》),明确提出创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高中以上学段的学生资助全面系统地作出了总体规划,打开了国家学生资助工作崭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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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备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之后成立国家奖学金,中央与地方联合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二是完备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联合成立国家助学金,用作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艰难学生;三是更进一步完备和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构成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互为补充、联合发展的局面;四就是指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的招生的师范生,实施免费教育;五是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益中足额萃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作学费免除、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类似艰难补助金等;六是更进一步实施、完备希望捐资助学的涉及优惠政策措施。[12]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很快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逐步创建起了覆盖面积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仅有学段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2013年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关于完备研究生教育投放机制的意见》,改革完备了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增大对家庭经济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13]2017年3月,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关于更进一步实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报》。

拒绝更进一步完备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保证研究生奖助政策不出死角,作好预科生资助涉及工作,推展国家助学贷款仅有覆盖面积,完备基层低收入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政策,实施民办高校同等资助政策。[14]2010年9月,财政部和教育部公布《关于创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实施普通高中助学金制度。[15]2016年,财政部和教育部涉及文件,按照“中央政策引领、地方专责实行”的原则,从当年秋季学期起,减免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艰难学生学杂费。

[1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拒绝,并把重点放到“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随后学前教育领域的资助政策陆续实施。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公布《关于创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创建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制度,拒绝各地更进一步创建和完备涉及优惠政策措施。

[17]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对学生资助政策的不断完善,已创建起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覆盖面积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多元化混合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构建了“三个仅有覆盖面积”,即各个学段仅有覆盖面积、公办民办学校仅有覆盖面积、家庭经济艰难学生仅有覆盖面积。尤其是高等教育阶段构建了“三不恨”,即入学前不必恨、入学时不必恨、入学后不必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创建和不断完善,一方面,为一代代青少年拒绝接受教育获取了强有力的政策机制;另一方面,又为莘莘学子茁壮为社会各项事业普通的建设者和高水平人才获取了适当的确保。

随着国家当前贫困地区政策的积极开展,学生贫穷的类型也再次发生了变化,从全然的“没钱”演变“补发展承托”,这对未来的资助政策明确提出了新的市场需求和挑战。(作者单位:张小娟、孙邦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王聪慧,扬州大学教科院; 梁尔铭,井冈山大学教育学院)参考文献:[1]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711.[2]关于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的问题解答[J].财政,1983(9):48-49.[3]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EB/OL].(1985-05-27)[2019-08-27].http://www.moe.gov.cn/jyb_sjzl/moe_177/tnull_2482.html.[4]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施贷款制度的办法([87]教计字139号) [Z].1987-07-31.[5]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尤其艰难学生展开资助的通报(教教财[1993]51号)[Z].1993-07-26.[6]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更进一步作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报(教教财[1993]62号)[Z].1993-08-27.[7]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国办发[1999]58号)[Z].1999-06-17.[8]国务院办公厅发送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报(国办发[2000]6号)[Z].2000-02-01.[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进一步前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报(银发[2001]245号)[Z].2001-07-27.[10]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前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银发[2002]38号)[Z]. 2013-01-28.[1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备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教教财[2006]74号)[Z].2006-07-24.[12]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Z].2007-05-13.[13]关于完备研究生教育投放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Z].2013-03-04.[14]关于更进一步实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报(财科教[2017]21号)[Z].2017-04-12.[15]关于创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Z].2015-12-14.[16]关于减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Z].2016-09-01.[17]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创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Z].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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