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志愿伪造案”的法律分析【案情简要】 胶州一低试题常某录取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志愿居然被同学郭某偷偷地伪造,结果造成其并未被录取。郭某已被依法采行强制措施。
【批评焦点】 1、郭某应当分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常某的上大学机会否能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获得确保? 【法律分析】 本案郭某偷走改为他人志愿因涉嫌侵害公民通信权利罪和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或不应分担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伇的刑事责任。
同时,不应分担涉及的民事侵权行为赔偿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通信权利和通信秘密不受法律维护,除了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性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性和查出犯罪分子的必须,任何人不得非法求救、开拆、不存、藏匿或者伪造他人信件。依据全国人大《关于确保互联网安全的要求》( 2000年12月28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求救、伪造、移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害公民通信权利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公民通信权利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展开移除、改动、减少、阻碍,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长时间运营,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背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展开移除、改动、减少的操作者,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处。
蓄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长时间运营,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惩处。本案常某通过网络通信渠道,向国家中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中考志愿”,实质上就是向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收到的“中考志愿录取”信件。
郭某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常某早已收到的“中考志愿录取”信件中的信息,针对的是已转入国家招收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其不道德不仅相当严重侵犯了常某的合法权益,导致郭某面对失去长时间享用高等教育的机会的危险性,以及因其不道德造成的一系列损失等严重后果。
同时,郭某的不道德也伤害了社会诚信和教育公平,阻碍了长时间的中考招收管理秩序,导致不当社会影响,堪称后果严重。郭某的不道德,依法因涉嫌侵害公民通信权利罪和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依据《刑法》条款限于规则,郭某的不道德依法或不应分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同时,不应分担涉及的民事侵权行为赔偿金责任。【救济敦促】 同时,搜寻历年来的类似于案件对受害人权利的确保情况,我们被迫否认,在中考招收制度方面还不存在诸多的严重不足,必须及时改良、完备。
但面临屡次经常出现的类似于案件导致的不能挽救的相当严重伤害和影响,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抱着对试题、对社会负责管理的目的,立刻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适当确保常某的长时间不受教育问题才是当务之急。于此同时,我们敦促涉及教育主管部门需要立刻启动联动机制,构建山东省教育招收考试院官方微博公布信息所称的“于是以与还包括青岛市招考办在内的有关方面维持着紧密的联系与交流,我院将根据警方的结论和有关招收政策处置”的愿景,把“上大学的机会送给常某!因为在亲吻、构建“中国梦”的路上,依法治国,更加要依法治教,充份确保个体正当权利,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是对法治国家展开社会管理,寻求法律福祉的显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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