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后旅客食宿自理:于消费者更加有利有媒体报道说道,交通部于昨日公布了《航班长时间管理规定》。完全所有媒体都探讨于该《规定》有关因非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因素导致航班在始发地延后或中止,航空公司帮助旅客决定食宿,但费用由旅客自理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2014年,民航局曾公布《航班长时间管理规定(印发稿)》。
回应,公众曾环绕航班延后原因由谁确认、对有所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延后采行何种补偿等问题公开发表了大量意见。现在显然,公众因此而公开发表的意见不仅没被接纳,忽略,新的《规定》将消费者置放更为有利的处境。新的公布的《航班长时间管理规定》将由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后或中止而产生系列责任问题交由消费者自己分担。
按照新的《规定》,当经常出现上述问题时,航空公司不应帮助旅客决定餐食和住宿,而其费用由旅客自理。问题在于,上述《规定》中涉及天气、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是空中交通管制等造成航班延后的这些看起来“不可抗力”的原因,都归属于消费者无法得知的信息,也是将消费者置放信息不平面境地的那些信息。以天气为事例,即使消费者可得知和比对始发地和迫降地的天气情况,也无法理解飞行中航线上所有航段的天气情况。
再行以突发事件为事例,以突发事件公布的惯例,消费者也无法根据发布的事件情况估量其对航班产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至于空中交通管制,则有可能是连航空公司都说不清楚的问题。以现在民航承运人在遇上相近问题时所广泛采行的作法推断,上述这些对消费者来说几乎没办法凭一己之力去证实或证伪的造成航班延后的原因,毫无疑问将沦为航空公司推给航班延后所造成的补偿责任的大“筐”,可以把所有消费者不便、不能、无法得知、或比较模糊不清、有争议的延后原因容纳其中。上述《规定》的而立制备向,与作为上位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事方面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涉及法律精神及其法律规定反向而行。
依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涉及法律所采取的严苛责任制的法律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一般情况下,凡是在消费者正处于信息不平面境地时所产生的适当责任,都将有掌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分担。似乎,上述《规定》中所谓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造成航班延后的原因,都是消费者经由承运人才能得知的信息,而消费者不能被动地拒绝接受这些信息,无力去求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或现实程度。
本来,在航班延后所造成的责任问题上使用消费者权益维护中所采取的严苛责任制,可以将航空承运人和航空消费者的利益部分地联结在一起。航空承运人与机场、航空交通管制部门以及其他辅助航行的机构,都是有所不同的运营主体,既有利益一致的方面,也有互相制约的一面。航空承运人在就机场服务、空中交通管制问题与涉及部门“谈判”时,来自消费者的压力,是其谋求利益的最重要动力,也是减少自身分量的最重要砝码。消费者的压力,是提升机场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民航空域以及提升空中交通管制效率的增进力量。
上述新的《规定》将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上的严苛责任制偏移加之于消费者,其分摊的适当责任的结果,实质上相等中止了航空运承人航班延后责任,这既极为有利于机场服务和空中交通管制质量与效率的提升,也极为有利于航班准点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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