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抵押人未办理抵押注册时,债权人有权催促其之后履行合同,或可以行使抵押合约上的借贷权,拒绝抵押人应该以抵押物的价值为缩分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可以行使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拒绝抵押人应该以抵押物的价值为缩分担补足清偿责任。章某、白某夫妇于2012年6月12日向文某开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卖到文某现金计人民币壹拾万元一整,借期一个月。借款人:章某、白某,2012.6.12.”,借款10万元。
同时,章某在借条上标明“此款用我朋友朱某在X县XX镇字第X号房产借贷”。朱某在该标明内容下方台胞证“表示同意借贷,朱某2012.6.12.”,但双方未办理房产抵押注册,朱某将其房产证交由文某交给。借款届满后,章某、白某夫妇没能交还借款,文某多次索款无果。2014年3月22日,朱某在该借条上台胞证“表示同意之后借贷。
朱某14年3月22日”。此后,章某、白某夫妇经文某多次催要借款,仅有按双方口头誓约借款月息2分交还利息2000元。故原告文某控告,催促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章某、白某交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2万元(按双方借款时口头誓约月息2分计算出来至2013年11月12日),由被告朱某对以上借款本息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调停】 经人民法院主持人调停,双方当事人强迫达成协议调停协议: 一、被告章某、白某于2015年1月31日前交还原告文某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还原告文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起至按月息2分计算出来)。二、被告朱某对被告章某、白某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分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文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否正式成立抵押法律关系? (一)抵押合约正式成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5条规定:“成立抵押权,当事人应该采行书面形式议定抵押合约。”本案原告文某与被告朱某虽并未签定分开的书面抵押合约,但借款人章某在借条上标明“此款用我朋友朱某在X县XX镇字第X号房产借贷。
”被告朱某作为该房屋产权所有人在其标明内容下方台胞证“表示同意借贷,朱某2012.6.12.”,并将房产证交由原告文某交给,从被告方在借条上的书写内容、签署不道德及原告文某缴纳房产证、获取借款的不道德分析,双方已达成了借款抵押双方同意,且该抵押合乎《物权法》第185条所规定。抵押合约一般还包括下列条款:(一)被借贷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遵守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于或者使用权范围;(四)借贷的范围。故双方已构成具体的书面抵押合约。(二)抵押借贷范围为借款10万元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议定有关成立、更改、出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约另有誓约外,自合约正式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注册的,不影响合约效力。
”本案当事人虽未办理房产抵押注册,抵押权没能依法成立,但抵押合约合为到时生效。从借条写明内容看,原告文某与被告章某、白某夫妇构成定期无息借款,被告朱某以自有房产为该笔借款获取抵押借贷,故其抵押借贷范围仅有为借款10万元。(三)口头誓约2分利息有效地 原告文某在控告中称之为“双方借款时口头誓约月息2分”,根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议定合约,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的规定,原被告在协议借款时有权口头誓约合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借款利息来作为借条的补足誓约,且只要该口头利息誓约能由原告原告证明或借款人毕竟,其主张借款人交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即能被依法不予反对。(四)朱某要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借款届满后,被告夫妇没能交还借款,因被告朱某并未将抵押房产办理抵押注册,造成原告文某无法必要行使抵押权,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乎誓约的,应该分担继续履行、采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文某有权拒绝被告朱某继续履行担保责任,或可以行使抵押合约上的借贷权,拒绝抵押人朱某应该以抵押房产的价值为缩分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可以行使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拒绝抵押人朱某应该以抵押房产的价值为缩分担补足清偿责任。
故原告文某拒绝被告朱某对借款本金10万元(若在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依法不予反对。综上所述,抵押人未办理抵押注册时,债权人有权催促其之后履行合同,或可以行使抵押合约上的借贷权,拒绝抵押人应该以抵押物的价值为缩分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可以行使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拒绝抵押人应该以抵押物的价值为缩分担补足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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