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案情概述:王某,中共党员,A市交通局副局长。2012年9月,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工程承包商赵某攫取了利益。赵某告诉王某青睐古玩,为表示感谢,之后带上王某到古董市场,花8万元出售了一个古代花瓶,并将花瓶和发票一起转交王某。
购买过程中,王某曾批评该花瓶的价格。案发后,经专家检验,该花瓶仅有价值6000…案情概述: 王某,中共党员,A市交通局副局长。 2012年9月,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工程承包商赵某攫取了利益。
赵某告诉王某青睐古玩,为表示感谢,之后带上王某到古董市场,花8万元出售了一个古代花瓶,并将花瓶和发票一起转交王某。购买过程中,王某曾批评该花瓶的价格。案发后,经专家检验,该花瓶仅有价值60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王某不道德包含行贿违纪并无分歧,但关于其行贿数额如何确认,却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指出,王某坚称花瓶是赵某花8万元出售,在主观方面具备行贿价值8万元物品的必要蓄意,并在客观方面实际行贿了该物品,根据主客观相符原则,不应确认其行贿数额为8万元;第二种意见指出,王某的行贿数额不应以检验价值不尽相同,为6000元。 评析意见: 近年来,一些贪官的“嗜好”再次发生了转变,从好色、好色改向了嗜好珍藏古董、文物,被人们戏称为“雅好”。从近年来公安部门的行贿案件看,不少贪官赃物中都有价值高昂的收藏品。
与此同时,在定性量纪和定罪量刑中,如何确认受贿人的行贿数额也出了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不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行贿双方对古董等类似物品的价值确认,与该物品的实际价值之间经常不存在差异甚至是较小差异。本案即是如此,王某所行贿花瓶的出售价格为8万元,但检验的实际价格仅有为6000元。此时,如何确认王某的行贿数额? 目前,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未不予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行贿和偷窃同属侵财贪利不道德,在司法实践中和执纪实践中,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确认的“价格未知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该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留、受贿、充公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登录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原则,以古董的实际价值来确认行贿数额。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审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以此类推行贿类似贿物者行贿数额的确认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绝不坚决案件特点做一刀切。在明确确认过程中,不应遵循主客观相符的原则,既无法非常简单地以检验的实际价格来确认,也无法不加区分地以行贿人的购入价格确认。 如果受贿人告诉行贿物品是行贿人花上高价卖给的,且没猜测该物品的购入价格与实际价值否吻合,则应行贿人的购入价格确认受贿人的行贿数额。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贿双方在行(不受)贿时,对贿物价格的主观评价是完全一致的,此时贿物不过是一载体而已。但是,如果受贿人在行贿时不告诉行贿人出售贿物的实际价格或者虽然告诉却回应猜测的,则应该按照检验的实际价格确认受贿人的行贿数额。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在主观上有可能不坚信贿物的实际价值与出售价格吻合,按出售价格确认其行贿数额不合乎主客观相符原则。 本案中,在出售花瓶过程中,王某曾批评花瓶的价格,指出其主观上不坚信花瓶价值8万元,根据《关于审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确认的原则和主客观相符原则,不应确认其行贿数额为6000元。第一种意见忽略王某批评花瓶价值的细节,片面地指出王某在主观上具备行贿价值8万元物品的蓄意,这不是对主客观相符原则的主张,才是是对其的忽略。
综上,王某的行贿数额有误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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