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媒体透露的科研明知不道德线索,有关单位不应主动法院,主管部门不应强化专员公署;违反科研诚信的,可中止已取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20个部委单位日前牵头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置规则(全面推行)》,对违反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3iT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检举或其他涉及线索,对因涉嫌违反科研诚信拒绝的不道德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置的案件。
还包括剽窃、抄袭、强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捏造研究过程,假造、伪造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用于报告;交易、代笔论文或项目申请书等。此外,违背科研伦理规范也被列为违反科研诚信拒绝的不道德。3iT按照新规,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管理专责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对引发社会广泛注目,或牵涉到多个部门单位的根本性科研诚信案件,可的组织积极开展牵头调查。对于媒体透露的科研明知不道德线索,合乎法院条件的,有关单位不应主动法院,主管部门不应强化专员公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阻碍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置,不得推卸责任纵容。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大力因应调查,真实情况解释问题,获取涉及证据,不得藏匿、封存证据材料。3iT处置措施有轻有重。比如还包括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发表通报批评、停止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等,还有中止已取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一定期限以后永久中止作为奖提名或推荐人、被奖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停止招生研究生以后中止研究生导师资格等。
对利用科研明知不道德取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消取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只得项目经费、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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