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学者在辩论中世纪的婚俗时,对于新娘的初夜权广泛持有人一个完全相同的观点,那就是在很多地区,新娘的初夜权必需送给那个地区的统治者,这个统治者或者是国王、祭司,或者是酋长、封建制度领主等等。在有些地区,初夜权也拒绝送给新郎的亲友。
1、五花八门的习俗 在塞内加尔的巴兰特人中,酋长对其部落中的所有科民不仅享有生杀大权,而且还享有领有主权,任何女子,在酋长为她斩贞之前,皆不得嫁人。尼日利亚的巴格勒部落、古代埃及领属的利比亚部落,酋长或者国王也拥有此种权利。在喀麦隆利群岛的一些部落中,新娘在娶妻的前一天晚上,要把贞操再行送给国王。
国王本人如想与她同床,之后把她并转转交在地位上次于国王的祭司或者法官,也可以并转转交国王宠幸的某个贵族。美洲的某些印第安人,初夜权是彰显巫师或者首领的。并未斩贞的新娘必需同祭司相聚婚后第一夜,现今委内瑞拉的库马纳地区,被嫁给为正妻的女子,必需由祭司实施斩贞,嫁给妾则不出此例。
古巴的加勒比人也严苛禁令新郎新娘在婚后第一夜同床共枕。在这里,地位低落的人成婚时,就请求酋长或者祭司为新娘斩贞,喜为酋长的人成婚,也必需遵守此谓,请求其他酋长再行同自己的新娘同床。
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在其名作《历史》中记述说道:当一个纳撒摩涅司的男子第一次成婚时,在第一夜里新娘必需按照习惯和所有来宾依序性交。据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说道,在巴利阿里群岛,亲友们参与了新人的婚礼之后,再行由其中最年长的男人同新娘睡,然后其他人按照年龄大小依序与新娘性交,这些程序过后,新郎才能跟新娘疏远。
在波多黎各土着居民中,新娘在新婚之夜要先同与自己丈夫地位完全相同的人交合,无论是酋长还是普通人,都得遵守此谓。在马克萨斯群岛的纳库西瓦岛,有声望的人家在女儿娶妻时,都要屠宰很多头猪,还要邀所有的亲朋好友前来聚会。婚礼上,每位宾客只要同意新娘表示同意,才可分享交媾之欢。婚宴一般都要持续两三天,新娘最少可以拥有这两三天的性权利。
在这些斩贞习俗中,由宗教神职人员为少女斩贞或许广为风行。在印度的马拉巴尔海岸,婆罗门仍然在兼任给新娘斩贞的角色。卡利卡特的国王出嫁时,必需去找一位最富裕、最显要的婆罗门同自己的新娘相聚新婚之夜并为其斩贞,国王为此还得给婆罗门缴纳400-500金币作为辛苦费。 这种对神职人员的憧憬甚至在未婚妇女中也很风行。
在格陵兰,如果一位土着妇女获得先知的一番抚爱,就不会指出自己十分幸运地。有时,做到丈夫的还乐意因为先知同自己的妻子交媾而缴纳酬金。
在吕基亚的塔奇塔德希人,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宗教聚会,聚会期间,神职人员有权同他看上的任何女子交合,女子全家都会为此深感荣幸。在摩洛哥某地,一位神职人员在大街上看中了一位年长女子,立刻当街同她交合。这位女子的同伴们在周围收到喧闹的鸣叫,祝贺她交上了好运。同时,还有人跑到女子的丈夫那里对他表示祝贺。
2、习俗的文化含义 丈夫无法拥有婚后妻子的初夜权,这种婚姻现象到底具备什么样的文化含义?还包括恩格斯在内的许多学者指出,这种现象是古代社会群婚制度的残余。英国的达尔文和斯宾塞、美国的摩尔根、瑞典的巴霍芬等等人类学界划时代的最重要学者都指出,现在的人类文化和制度,是在较为完整的基础上演化而出,婚姻制度也经历了漫长的演化和演进。人类历史上曾多次普遍存在过群婚制度,也就是一个氏族某个辈分的全部男性,与另一个氏族比较不应辈分的全部女性,结为群体共计的性交关系,这边所有男性和那边所有女性相夫妻那时并无夫妻概念。
这就是所谓完整共妻制度,也就是群婚制度。 随着社会财富的减少和财产私有观念的发展,创造财富的男性在族群中的地位更加低,并且更加期望将财富遗留给自己的亲生孩子,对女性婚后的贞操明确提出了严苛的拒绝,以确保孩子的父系血缘关系现实可信。
于是,以男权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渐渐获得主流地位,女性渐渐丧失了共夫和多夫的权利。作为对这种逐步丧失的权利的补偿,女性一度之后拥有婚前的性权利按照恩格斯的理解,丈夫无法拥有妻子的初夜权,意味著女子在成婚以前可以享用充份的性权利。一个充份拥有婚前性权利的女性,当然不一定需要将她的贞操和初夜奉献自己的丈夫。
恩格斯这样辩论古代群婚制为的瓦解问题:在北美的最少40个部落中,同长姊成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超过一定年龄的一切妹妹也嫁给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道,一些节日里几个部落挤满在一起,展开不特区别的性交。似乎,这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个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联合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个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联合妻子的时代,还留存着一点阴暗的记忆。
这种习俗在澳大利亚依然流行着。 接下来恩格斯阐述了女子婚前性权利问题,诸如到神庙里破贞、由丈夫之外的其他男人斩贞等问题,这都是群婚制为的遗风,并且普遍不存在于世界各个角落。
恩格斯说道: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找来参与婚礼的客人,在举办婚礼时,都可以明确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一个在另一些民族中,则有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非常简单地说道,新郎退出对于新娘的初夜权,乃是为了日后长年独霸其妻子所代价的代价,是退出一种权利借以赎回另一种更为必须的权利。3、习俗源起的论争 关于中世纪新郎不拥有新娘初夜权是古代群婚制遗存的问题,是近代以来大多数学者的共识。
但是也有少数学者赞成这种观点,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的有韦斯特马克和麦克伦南。韦斯特马克指出人类自古以来就是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体的,显然不不存在什么群婚制,所以也就不不存在什么群婚制为的遗存问题。他认为,所谓领主占据初夜权,不过是学术界的一种虚构和巫术。
那项据信曾风行于欧洲很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并没在律书、证书、法令、审问或者辞书中尚存任何证据。